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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投资政策:鼓励引进企业总部

2013/9/24 17:15:31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所得税;    (2)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投资、授权管理的

    (1)政策摘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所得税;

    (2)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投资、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总部,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二、总部扶持政策

    1.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实到注册资本(下同)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按照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

    2.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滨江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最高50%给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前三年对区贡献部分按80%、后两年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已入驻并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将总部及其在我区的控股子公司合并(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根据其对区贡献的环比增长额部分(比最高年份)给予100%的财政奖励,执行期暂为5年,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部,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销售总部销售并开票的,其对区贡献比上年(最高年份)新增部分前三年按50%、后两年按25%的比例予以奖励。

    4.总部企业税费优惠。总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地税部门批准,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总部企业创新资助。总部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给予100%资助配套,对于十大产业领域内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总部企业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重点的工业投资、重大科技创新、信息化应用、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等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总部企业获得国家和省市科技进步奖项,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6.总部企业人才激励。对总部企业内科技管理人才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形成对区贡献按50%奖励企业。对总部企业内的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可以享受《关于强化人才激励打造人才特区的实施办法》(杭高新〔2011〕180号)政策。对总部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杭高新〔2009〕16号)政策。

    7.总部企业用地保障。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用于自身产业发展壮大,不再增收土地款。

    (2)政策依据: 详见关于加快总部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高新(2012)211号

    (3)政策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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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高新区投资政策,总部企业认定政策,总部扶持政策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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