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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3/9/24 17:13:43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关于加快总部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浙商来我区创业创新,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打造浙江省总部经济示范区,根据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文

关于加快总部企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浙商来我区创业创新,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打造浙江省总部经济示范区,根据省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有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创新创业新天堂、建设幸福和谐新滨江”目标,立足国家级高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以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为主线,以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承接浙商资本和产业回归为重点,以国际化带动、市场化促进和信息化服务为支撑,优化总部经济区规划,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建设浙商总部基地,打造浙江省发展总部经济示范区。
    2. 基本原则。坚持总部经济发展与城市功能提升相结合。发挥总部企业对于扩大经济总量、带动城市化的重要作用,以产业的高端化带动城市现代化,以城市综合功能提升带动产业集聚,形成良好的互动发展格局。坚持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大力引进跨国公司和以浙商总部为代表的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同时要着力培育本地优势总部企业,支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坚持创新驱动和规模扩张相结合。支持总部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增强内生发展能力,不断提高总部企业的研发实力,整体提升总部经济发展规模、质量和能级。坚持产业资本与高端人才相结合。发挥“人才+资本”的叠加效应,招引产业资本与引进高端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创新领军人才,促进浙商资本投资和创新团队的融合,加快推进总部经济发展。
    3. 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合总部企业发展的城市环境、政策框架、配套体系和服务机制,力争建设成为浙江总部经济的示范区、浙江人才创业的集聚区和浙商回归转型的承载区。到2015年,累计引进以浙商总部为重点的国内外各类型总部50个,新引进投资500亿元以上,总部企业经济总量占70%左右,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区企业税收总额70%以上。到2020年,累计引进总部100个以上,新引进投资1000亿元以上,总部企业经济总量占80%左右,总部企业税收占全区企业税收总额75%以上。
    4. 空间布局。根据杭州高新区(滨江)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升以江南大道为轴心的综合性总部经济带,推动东西两翼总部经济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加快“两网一城”产业总部集聚区建设,形成“一带、两翼、三园”的浙商总部经济发展布局。

    二、工作重点

    5. 江南大道综合性总部经济带。重点吸引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重点引进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居于龙头地位的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设立全国总部或华东地区总部,着力打造总部企业集聚、都市氛围浓厚、商业配套成熟的综合性总部经济带。
    6. 东翼浙商资本和文化综合体与西翼绿色港浙商回归总部经济园。东翼奥体博览城区域,重点吸引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公司等区域性总部、集团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风险担保和创投类企业,加快奥体博览城商业、文化和会展设施建设,构建浙商文化展示和交流的核心平台,促进资本和文化互动发展,打造浙商资本金融和文化综合体。西翼浦沿沿江区域,重点招引浙商高科技企业的综合性、研发或营销总部,省内龙头科技企业的综合性、研发或营销总部,浙商高成长性骨干科技企业总部、优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总部,建设绿色港浙商回归总部经济园。
    7. 中国互联网经济示范区、浙江省物联网产业核心区与白马湖生态创意城。互联网产业总部集聚区,重点发展互联网经济体系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及其营销总部、研发总部等总部机构,努力打造全球互联网经济战略结点、中国互联网企业总部基地、杭州的电子中央商务区(E—CBD)。物联网产业总部集聚区,重点吸引集聚物联网产业链相关企业的总部以及研发总部,以物联网科技研发、网络信息服务及系统集成、先进传感设备及核心元器制造等领域为主导,打造中国物联网产业示范区、长三角物联网产业中心浙江物联网产业核心区。白马湖生态创意城,重点吸引动漫游戏业、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文化会展业、信息服务业等的文化创意总部企业,打造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全球一流的动漫产业基地。

    三、扶持政策

    8.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财政收入级次在杭州高新区(滨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所得税;
    (2)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投资、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30%,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行业领军企业总部,经研究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9. 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实到注册资本(下同)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按照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
    10. 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引进总部企业在滨江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5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指导价的最高50%给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1. 总部企业财政贡献奖励。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前三年对区贡献部分按80%、后两年按50%的比例予以奖励。
    对已入驻并符合认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将总部及其在我区的控股子公司合并(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项目),根据其对区贡献的环比增长额部分(比最高年份)给予100%的财政奖励,执行期暂为5年,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在我区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总部,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销售总部销售并开票的,其对区贡献比上年(最高年份)新增部分前三年按50%、后两年按25%的比例予以奖励。
    12. 总部企业税费优惠。总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经地税部门批准,新引进的省外总部企业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 总部企业创新资助。总部企业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给予100%资助配套,对于十大产业领域内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总部企业投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重点的工业投资、重大科技创新、信息化应用、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等项目,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总部企业获得国家和省市科技进步奖项,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按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14. 总部企业人才激励。对总部企业内科技管理人才股权转让、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等形成对区贡献按50%奖励企业。对总部企业内的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可以享受《关于强化人才激励打造人才特区的实施办法》(杭高新〔2011〕180号)政策。对总部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享受《关于进一步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杭州高新区(滨江)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杭高新〔2009〕16号)政策。
    15. 总部企业用地保障。优先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年度土地出让计划中优先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出让计划。鼓励工业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用于自身产业发展壮大,不再增收土地款。

    四、优化机制

    16.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制定实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并审核兑现有关资助和奖励,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有关问题,具体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17. 强化服务保障。建立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实施跟踪服务。在总部企业注册登记、年检年审、人才引进、子女入学、进出口、出入境等方面为总部企业及其员工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服务。加强总部企业员工住房保障,符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的可予以优先安排。
    18. 构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各类资讯。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本区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鼓励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
    19. 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建立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

    五、附则

    20. 本意见中奖励(资助)对象为财政收入级次在街道的,所涉企业税收区财政留成部分全额转移支付给所在街道,由街道参照相关政策予以兑现。
    新设企业从设立年度起,三年内对其全部奖励(资助和配套)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内对区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奖励(资助)额度原则上均以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为限。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施行期五年,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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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字:高新区投资政策,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来源: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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