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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2014/5/5 13:22:15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监管办,省内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1〕73号)和《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补偿有关内容

   (一)风险补偿对象范围
    风险补偿的对象为省内依法设立、取得金融许可证、开业经营一年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列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小微企业应是在省内依法设立的,2012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包括现代商贸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文化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小微企业。
    已享受农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得列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资金配套比例
    各级财政按银行业金融机构2013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的0.5%予以补偿。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与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实行配套的原则,资金配套比例,一般市、县(市、区)为5∶5,欠发达市、县(市、区)为3∶7。没有配套承诺的地方,省级财政不予安排。
   (三)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
    为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激励作用,允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补偿资金使用范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50%可用于奖励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人员。
   (四)先进单位评选和奖励
    省经信委等部门将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参考历年累计余额,结合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情况,以及人民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评选20家左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2013年度全省小微企业信贷服务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奖励。请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在5月15日前,将各自推荐的本辖区内1家先进单位分别上报省经信委(附件一)。

    二、风险补偿工作程序

   (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
    2014年自愿出资配套的市、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应于5月15日前,联合行文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分别出具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出资配套承诺书(附件二),并提供2012年度配套资金拨付凭证,逾期不再列入2013年度风险补偿工作实施单位名单。
   (二)上报201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实绩
    配套出资市、县(市、区)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5月15日前将2012年度按风险补偿口径计算的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附件三)分别报当地经信、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作为2013年补偿基数。已获得过2012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金融机构无需报送。
   (三)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
    各地应根据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审核意见,联合对当地实施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3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净增额进行严格核查,确保数据真实性,并于5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省级相关部门将对上报的贷款净增额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实绩数确定2013年度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数额。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工作。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向本系统各分支行作出部署,指导各分支机构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切实提高各分支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积极性。
   (二)各地要积极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推动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银担合作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指导,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努力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对与担保机构合作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评定服务先进单位时,优先推荐。
   (三)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配套出资的市、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调查研究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更好地发挥补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要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和补偿资金落实到位。对虚报数据,骗取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财政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今后五年的申报资格。
    联系人:省经信委,叶欢0571-87055249;省财政厅,刘涛0571-87058479;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杨曦0571-87686536;浙江银监局,李庚南0571-87189863。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文章关键字:小微企业贷款
来源:浙江省经信委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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