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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2)

2009/6/24 18:27:09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若干意见》颁布后,总部企业增资成功可享受该政策。以企业2008年增资为例,将以2009年纳税地方分成相对2008年增量给予奖励,因此本批资助申报不受理该项申请。

    (三)新设立奖励

    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

    (四)新设立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五)新设立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在宝安、龙岗两区租房的,租房补助标准提高到40%。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2007年度主要经营情况,对照《认定办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深圳市发展改革局网站www.szpb.gov.cn下载相关申报文件。

    (一)一般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表1)一式三份,提供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一份作为表1的附件;申请综合型、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补充提供本市外下属三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作为表1的附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表2)一式三份;

    3、《深圳市总部企业税收贡献核算表》(表3)一式三份,提供企业及本市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作为表3的附件;

    4、《深圳市总部企业需要解决问题信息收集表》(表4)一式三份,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填写,不作为申报必需材料。

    (二)专项资助申报材料

    1、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购房补助的,应提供:(1)按国土房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2)购房发票复印件;(3)房地产证复印件。

    2、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租房补助的补充提供:(1)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2)上一年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上述材料验原件,一式两份作为表2的附件。

      四、申报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09年3月30日至4月2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二)受理单位

    请将申请材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文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文窗口。具体如下:

序号
行业类型
受理单位

1
金融企业
市金融办

2
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网络信息企业
市科技信息局

3
交通运输、现代物流企业
市交通局

4
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企业
市文化产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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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发改局 作者:市文产办发展指导处 编辑:8032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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