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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

2009/6/24 18:27:09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第一批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5号)的规定进行。

    (一)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的企业法人;

    2、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4、本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

    (二)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需符合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亿元以上;

    2、2007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3、2007年在本市纳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的地方分成部分5000万元以上。

    (三)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需符合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一般职能型总部。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2007年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

    2、高端服务业总部。属于《关于加快我市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1号)中规定的创新金融、现代物流、专门专业、网络信息、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品牌会展、高端旅游等领域的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3、商贸流通业总部。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商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7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4、外商投资性公司总部。注册地在深圳并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和采购中心,注册资本或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职能型总部企业。

    (四)成长型总部是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已在深圳生产经营和服务三年以上,在各行业(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申请职能型总部认定的需符合申请总部企业的基本条件前三款规定,2007年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以上且比2006年增长超过20%以上,包括五种类型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现代金融业成长型总部。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2、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1亿元以上,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3、现代物流业成长型总部。经本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4、现代文化产业成长型总部。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附件规定的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5、传统优势产业成长型总部:属于我市传统优势产业的工业企业,2007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二、申请总部经济发展资金资助标准

    申请总部经济发展资金资助,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8〕96号)的规定进行。

    (一)纳税奖励标准

    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2007年税收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2006年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奖励。

  (二)增资纳税奖励标准

  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纳税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纳税奖励标准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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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发改局 作者:市文产办发展指导处 编辑:8032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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