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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

2013/3/1 13:48:51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居住需求,2010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并大规模实施公共租赁房建设。   昨天上午,记者在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居住需求,2010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并大规模实施公共租赁房建设。

  昨天上午,记者在宁波市住建委获悉,目前宁波市首批公共租赁房项目即将建成交付。计划于3月11日启动2013年度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工作。记者了解到,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计划推出房源3248套,共涉及四个项目、七个小区。3月3日上午9:30,宁波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还将会在中山广场开展现场咨询会活动。

  记者了解到,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时间自2013年3月11日始至2013年3月29日止(双休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申请政策

  宁波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人沈浩介绍,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按照“以区为主配租、坚持阳光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区申请对象可以申请分配到本区的市级房源或区级房源。

  这次推出的3248套房源中,户型有一室户、两室户,还有复式户型。面积最小的是30平方米的一室户,二室户的最大面积为66平方米。屋子内基本的配备都已齐全,基本上都能拎包入住。

  根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

  申请人口1—2人,配租单间或一室户住房为主;申请人口3人及以上的,配租二室户住房;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

  另外,少部分复式户型,限合租,对象为单身同性居民。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准租对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2、已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符合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引进人才标准;

  4、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受理流程: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区人才局(中心或办)提出书面申请→区人才局(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单位公示→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人力社保局就申请人的是否符合引进人才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

  3、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5、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受理流程:申请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审核、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受理点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提出初审意见,生成《评价表》后在申请人单位公示→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外来务工办(流管办)就申请人是否符合外来务工人员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申请对象

  记者了解到,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对象共分三类:

  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辖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2012年3月——2013年2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37902元;

  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受理流程: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配租手续→受理点提出初审意见,生成《评价表》后张榜公示→区住建局(房管处)审核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区民政局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对符合准租条件的对象,在区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网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并签发《准租证》。

文章关键字:宁波公共租赁住房,宁波公租房申请政策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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