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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下月起施行

2009/12/3 10:42:51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12月2日,记者从全市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中获悉,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从明年1月起施行。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我市原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12月2日,记者从全市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中获悉,市政府于近日下发了《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从明年1月起施行。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我市原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今后走向如何?昨天,市劳动保障部门就市民关心的问题作了政策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答: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又没有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都可以到户籍地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参保个人怎样缴费?政府是否给予缴费补贴?

  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未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状况选择缴费标准并按年缴费。如果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不低于当地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100元、1400元、1700元、2000元共八档。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费后,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市辖各区缴费标准在11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11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100元;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及以上人员)和低保人员(持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按每人每年160元补助。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组成?

  答: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利息收入组成。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组成及享受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月养老金待遇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参保人员在年满60周岁以前按规定参保缴费,其按月享受的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三部分组成。第二种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经核准后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两类待遇都支付终身。

  按月享受上述两类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在年满60周岁时且没有享受以下待遇: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2)职工基本养老金、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

  (3)市革〔1979〕100号、甬劳险〔1986〕206号文规定的生活费待遇,甬政〔1949〕21号文规定的小集体移交人员生活费待遇,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原商业、物资、供销系统的保养人员生活费待遇;

  (4)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待遇。

  5.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保障待遇怎么衔接?

  答:目前省政府文件规定是: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的,可同时叠加享受。

  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月养老金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参保人员还有其他待遇吗?

  答:(1)基础养老金。市辖各区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鄞州区根据本标准明确与老年人生活补贴的衔接办法;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全省统一,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注:139即11年7月);

  (3)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统一,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按1元/年计发;缴费年限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除此之外,参保人员还有丧葬补助费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其死亡时可一次性增发20个月的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7.能否举例说明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的待遇享受情况?

  答:如市区某59周岁的居民在明年选择按2000元/年的标准按年缴费1年,在到达60周岁时又选择按此标准补缴14年,累计缴费年限是15年,其可享受的月养老待遇情况见右边附表。

  8.个人参保缴费,对今后的待遇有何益处?

  答:个人出资参保缴费后可以得到三个方面的实惠:一是可以得到政府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和个人出资额度一起计入个人账户,做大了个人账户规模。二是个人按年缴费(补缴)的,在计算养老待遇时可以领取相应的缴费年限养老金,而且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年限养老金就越高。三是可以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的养老金是按个人账户除以11年7个月计算的,也就是说个人账户经过11年7个月全部领完后,今后的待遇由政府财政负责终身支付;如果个人账户没有全部领完,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出资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政府对参保人员补贴的特点是“不缴不补、少缴少补、多缴多补、长缴长补”。因此,多缴费和长期缴费是有利于参保人员的。以上面的例子可以简单算笔账,参保人员每月享受的337元的待遇中有216元从个人出资部分支付(即3万元÷139),经过11年7月到其将近72岁时候,个人缴纳3万元已经全部按月分摊完毕;按目前我市平均预期寿命77岁计算,政府还要承担今后5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5年间需支付的额度在1.3万元左右,再加上全额负担的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政府对每个参保人员至少要承担3.9万元,政府承担比例超过个人。

  9.这样说来,政府对参保人员的补贴力度很大,可否介绍整个制度中政府补贴的具体情况?

  答:上面举例是从参保人员个体角度算了笔账,下面从总量角度分析政府责任:从支付项目上看,政府补助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后的待遇“兜底支付”责任。据初步测算,仅基础养老金一项,全市各级财政每年至少要支出5.9亿元,其中市财政要承担1.1亿元。因此,政府的财政补贴资金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10.市辖各区与各县(市)在缴费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等方面有何区别?

  答:市政府文件明确市辖各区统一按市政府实施办法执行,慈溪市、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根据市政府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制定当地具体办法。就是说全大市的基本政策是一致的,其中市辖各区的标准统一,各县(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自行明确以下三个标准,一是参保人员的缴费档次标准;二是政府缴费补贴标准,按省政府规定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确定;三是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政府规定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确定。

  11.省里对已经先行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有何要求?

  答:我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各县(市)相应制度(下称原制度)在实施时间上比省里先走一步,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已经提前享受到了养老保险待遇;我市原制度和省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称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在保障对象和保障目标是完全一样的,都是为了解决城乡无保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但两者在女性待遇享受年龄、缴费方式和待遇组成方面存在差异。

  据我们了解,省内也有其他地区先行实施了类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因此,省政府明确先行实施地区要调整政策,我市的这两项地方性制度都要按照省文件规定进行调整,统一到省制度中,实现制度并轨。

  12.原制度参保人员如何与新制度并轨?并轨以后待遇有何变化?

  答:根据省文件要求,为了实现我市原制度顺利并轨到省规定的新制度,市政府文件按照“公平合理、待遇就高”的原则提出如下并轨政策:

  一是新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已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照省文件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如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保留原标准;原标准低于新标准的,按新标准发放;

  二是新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原制度参保人员可选择留在原制度并按并轨办法享受待遇或参加新制度,留在原制度具体涉及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年未满55周岁女性参保人员,到达55周岁时按原制度规定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待其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二类是55周岁~60周岁的女性原制度享受人员,继续享受原制度的待遇,到达60周岁时再参照上述人员办法重新计算待遇;第三类是未满60周岁男性参保人员,到达60周岁时参照上述人员办法计算待养老待遇。选择参加新制度的,其原制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到新制度,如本人有要求的,也可退还。

  13.制度并轨以后,我市原制度参保人员今后待遇是否会下降?

  答:制度并轨以后,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我市原制度的参保人员的享受待遇不会下降,有的还会提高。具体来说,一是已经参加原制度的女性参保人员继续执行55周岁的享受年龄;二是对已经享受原制度待遇的人员按新制度规定的待遇计算办法重新计算待遇标准后,实行“待遇保高补低”,“保高补低”所需费用均完全由政府承担,就是说,享受的原制度待遇高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继续保留原待遇;对部分原制度待遇低于于新制度标准的人员,按新制度标准予以补足。

  下面,简单介绍重新计算待遇的例子。如某人参加某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原待遇享受标准为350元/月,明年新制度实施时,按新制度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出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的新制度待遇,假设计算出新制度待遇标准是320元/月,比350元/月低,继续按350元/月享受;如果计算出新制度待遇标准是370元/月,今后则按370元/月享受。

  14.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经重新计算后,如新制度待遇标准高于原制度的,什么时候可以领取?

  答:新老制度并轨后,我市现有的养老保险计算机系统需要全面改造和切换,改造后要对总数15万名的原制度待遇享受人员进行重新计算,为此,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在组织力量抓紧准备,其新制度待遇标准高于原制度的差额部分市辖各区将于2010年4月起发放包括补发1月到4月的差额。

  15.新制度实施后,目前还没有参加原制度的城乡居民是否还可以再按原制度规定参保?

  答:为了平稳过渡,允许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我市户籍人员在2010年1月到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还可以按我市原制度规定参保,此过渡期间结束后,也就是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制度参保缴费的规定。

  16.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如何安排?

  答: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2010年1月起,向符合规定条件、年龄已经在60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发放由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各县(市)、区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照片两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行政村(村委会)办理申报手续。第二阶段2010年4月起市辖各区受理60周岁以下人员的参保缴费。各县(市)具体实施时间由当地另行明确。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第一阶段涉及人数众多,希望广大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按照当地的公告有序申报,申报的时间是从12月开始,因故没有在12月申报的,可在明年上半年继续申报,凡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待遇都能补发。

  17.如对政策理解上不清楚的,可向哪个部门咨询?

  答:参保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市劳动保障局的政策咨询电话:87323303、83865123、12333。

 

文章关键字:养老保险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  编辑:8031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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