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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摘要

2015/10/27 14:49:07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2号   一、主要举措   (一)注重把握小微企业产业发展导向。深入推进“五水共治&rdq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浙政办发【2015】62号

   一、主要举措

   (一)注重把握小微企业产业发展导向。深入推进 “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四换三名”决策部署,按照“改造提升一批、整合入园一批、合理转移一批、关停淘汰一批”要求,运用市场、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全面整治淘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不达标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企业 (作坊)。重点引导小微企业从事七大产业,进入现代农业(家庭农场)、服务业、社会事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政策导向,摸清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分门别类明确扶持重点。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准入机制。深入推进企业登记“五证合一”“先照后证”“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实现“一照一码”,切实降低企业注册场所要求,继续简化企业登记和注销流程。继续以“四张清单一张网”为突破口,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制订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严格禁止进入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行业。
   (三)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主体升级。深化“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升级。重点引导、支持和培育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升级为公司,小微企业成长为“规上”和“限上”企业。以“转得来、稳得住、做得大”为目标,建立“个转企”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长效化机制。围绕提升公司制比率、税务登记率、统计目录率、企业存活率、上规升级率,进一步提高“个转企”工作质量。依托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平台,加大小微企业股改培育力度,重点推进七大产业企业股改。创新小微企业产权机制和治理结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沪深交易所、港交所等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推动小微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增强产业引领和并购整合能力。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发展跟踪联络机制和成长辅导机制,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电商换市”“质量强企”等发展战略。开展示范品牌指导站建设,建立品牌梯级培育库,鼓励小微企业申报著名商标,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省级著名商标品牌。针对七大产业领域和“个转企”的小微企业,开展法律法规、建账建证、知识产权、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专题培训。重视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研发设计队伍和高级技工队伍建设,每年组织小微企业专场培训,重点培育一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优秀代表。
   (四)强化小微企业资源要素支撑。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技术、人才等瓶颈和难点。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为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投保联动、商业性担保公司再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实施和完善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水平,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的规范服务。充分利用转型升级母基金、“浙民投”等投融资平台,推动产业整合特别是上市公司开展以小微企业为对象的并购重组。建立引导科技型创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按照“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的要求,实施创新型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鼓励小微企业投身“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深入推进民企对接现代技术、现代金融“双对接”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对接利用省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加快跨越式发展。
   (五)优化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相结合,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标准厂房和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创业示范街、文化产业园区等建设,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小微企业发展需求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法律顾问等综合性服务。充分发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省期货行业协会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现代市场中介力量和专业服务的作用,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管理、维护权益、盘活资产、整合资源等。
   (六)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平台和浙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覆盖小微企业及其投资人、负责人信息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完善联合信用约束惩戒机制,重点建立全省统一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库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研究制订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分地域、分行业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标准。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整治无照经营、打击合同欺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维护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政策扶持

   (一)认真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大学生、科技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支持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60—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回国创业,对入选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创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抓好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和落地。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小微企业科技、税收、金融、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落实的统筹衔接,建立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政策问题交办机制。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和服务力度,分层分类细化操作,进一步简化程序和手续;对各种原因未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要跟踪服务,切实提高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实现应享尽享。建立政府、中介机构、小微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开展政策评估督查,提高政策实施效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

    一、税费优惠

   “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报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二、财政支持

   以“个转企”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各地在3年内可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财政可对“个转企”企业及其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补助。各地的财政补助和财政奖励补助的原则、对象、方式、标准等,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个转企”企业在转企3年内申报的商务政策资金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

   三、社保扶持

   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四、准入便捷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在同一窗口合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其转为企业后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审批“个转企”相关事项提供便利。“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各部门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各地行政审批中心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协调各窗口开辟“绿色通道”,督促落实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五、其他支持

   “个转企”后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年度检验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形外,可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财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财预〔2013〕22号

   一、以“个转企”上年度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地方部分为基数,对当年缴纳“三税”地方部分新增超过1万元的企业,各地在“个转企”后3年内可给予适当补助。根据现行我省财政体制规定,应由省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补助给市、县(市)。
   二、“个转企”企业按规定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2〕4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 〔2012〕1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等文件相关财政政策。
   三、“个转企”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转企”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五、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六、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七、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八、“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九、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净值,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39号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改善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及相关单位。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服务体系建设、信用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支持小微企业培育与监测体系建设和全省性中小企业重大活动、省级重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免征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4]6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292号

   一、混业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即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给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一)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二)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

   扶持资金支持对象为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市县政府设立的种子资金、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专利权质押融资等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市县政府争取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科技创新项目等。
   扶持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以5年为设立周期,综合运用基金配套、绩效奖补等支持方式,主要通过间接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鼓励市县政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

   一、把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大事来抓:到2015年,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达到20000家;到2017年,科技型小微企业达到30000家。
   二、建立引导科技型创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根据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市场可持续增长的需求与产业政策,建立引导科技型创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的优先领域和技术方向。
   三、激发社会资本活力:鼓励科技人员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科技型创业;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回国创业;鼓励并购海外企业、研发机构实现再创业。
   四、完善创业政务服务体系:各高新园区要设立不少于500万元的创业投资种子资金或引导基金,并逐年增加,重点扶持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五、着力破解创业资金难题: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重点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六、营造良好的创业制度环境: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推进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化改革。
   七、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完善高科技产品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制度;支持节能、环保、绿色的高科技产品与服务应用;强化政策落实的服务与督查;开展政府职能部门的精准服务。
   八、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强化绩效考核督查。

文章关键字: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政策
来源:市场导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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