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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机制有关问题研究

2015/8/17 10:47:47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   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的若干实践    在顶层设计方面,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案件管辖与协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对工商部门跨省

    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的若干实践

    在顶层设计方面,国家工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交易案件管辖与协作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对工商部门跨省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程序、案件移送等作出具体规定。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工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为各省工商部门与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协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内部分工方面,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沈阳等20多个省级或副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成立网络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网络市场监管内部联席会议制度、下发文件等形式,明确网监、广告、商标、消保、竞争执法等业务条线分工,统一协调部门内网络市场监管。
    在区域协作方面,江苏省工商局、浙江省工商局、上海市工商局建立了苏浙沪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督协作机制,明确了日常协调机制、信息交流机制、数据定期交换机制、市场准入机制、信用体系建设机制、违法案件查办机制、电子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共享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8个协作机制。大连、宁波、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厦门等15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签署了《网络交易监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异地协作备忘录》,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从成立协作工作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日常协作重点、实现主体数据交换、共享主体信用信息、推进综合信息交流、探索公共服务合作、优化办案协作体系、密切消费维权合作、构建应急处置机制等方面加强协作。
    在部门合作方面,辽宁、吉林、江苏、上海、广东、重庆等10余个省级或副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与省通信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配合。其中,广东省工商局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签订了《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合作协议》,明确从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便捷的协办协查机制等方面进行合作,强化网络市场监管。黑龙江省工商局与省旅游局连续两年开展网络旅游市场联合专项整治,并积极推动与食药监局等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

    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法制体系有待健全。总局111号文件实行以来,对指导各地开展跨省网络市场监管协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更加需要在法制建设与顶层设计层面对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进一步进行统筹安排与部署。
    内部分工有待明晰。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一提‘网络’就找网监”的现象,有的地方业务部门仍抱有“线下归我管,线上找网监”的思想,有的地方省、市、县层级分工不明确,有的地方网络市场监管内部协调机制未充分发挥作用。这些情况使得网监部门工作任务压力骤增,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成效。
    区域协作有待加强。工商部门之间,特别是省际工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不够,未建立统一标准的数据交换与案件移送机制,许多跨省网络交易违法案件处理起来效率较低、难度较大。
    部门合作有待完善。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合作力度不够,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和领导,工商部门在查办网络交易违法案件时往往单打独斗,很难形成监管合力。

    构建“内和外顺”的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机制

    通过总结各地在网络市场监管协作方面的实践及问题,我们认为,完善的、高效的、理想的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机制应包括以下5个方面内容。
    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内部协作机制。明确涉及网络市场监管业务各机构的责任分工,按照业务归口、线上线下职责统一的原则,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形成“网络大工商”的网络市场监管格局。同时,完成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网络市场监管系统的数据共享,提高网络经营者的信用监管水平。
    五级贯通、上下联动的层级协作机制。以各省级网络交易监管平台为基础,完善与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相关信息与数据的衔接,实现从国家到基层无缝对接的沟通渠道;明确各级网络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形成分工明确、指导到位、落实得力的层级监管合力。
    沟通顺畅、互助互利的区域协作机制。推广应用总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以该平台为基础构建跨省网络市场监管与执法协作平台,在数据交换与共享、案源线索发现、案件移交与协办以及跨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沟通与配合。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区域性的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团体,如东北“三省一区”、京津冀、长三角、泛珠三角等,统一协调区域内网络市场监管、电子取证资源共享、联合查办大要案等。
    整合资源、全面高效的部门协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享资源、交换数据、依法移送案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协作与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效能。
    强化信用、共促发展的社会协作机制。网络市场监管的根本目的是规范网络市场秩序、促进网络市场健康发展。在强化行政监管手段和措施的基础上,一是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制定信用评价行业标准与管理体系,引导协会及相关企业加强自治与自律;二是明确第三方交易平台“既是监管目标,又是协作对象”的定位,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主体准入、平台打假、消费者权益保护、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强合作;三是鼓励支持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业务,引导完善网络交易信用社会评价体系。

    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综合协作的建议

    完善网络市场监管法制建设。推动电子商务立法进程,充分考虑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与执法实际,在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责任与义务、相关部门配合义务等方面进一步作出规定,以便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市场监管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网。
    加强顶层设计。网络市场跨地域特性显著,在监管工作中坚持“全国一盘棋”,工商总局发挥统筹作用,确定方向,各省根据实际细化落实。建议工商总局牵头建立案件移交与网络消费投诉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网络消费投诉与案件移交、分派、调查取证等;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统一的网络市场监管平台。
    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网络市场监管非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独有工作,涉及政府部门众多,建议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理解与支持,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相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做好网络市场监管各项工作。
    夯实网络市场监管协作基础。网络市场监管是对技术水平、人员素质、设备设施要求较高的工作,建议提高网络市场监管软硬件设施水平,加大对专门人才培训与培养力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区域性的网络市场监管电子取证中心。同时,随着执法重心的下移,要特别重视基层网络市场监管人才的培养与设备的更新,提高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和执法能力。
    坚持信用监管导向。信用监管是深化市场监管改革的方向,建议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市场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提高网络市场的信用水平。
    加强交流与沟通。鉴于各地网络市场监管发展水平不一,建议总局网监司牵头建立网络市场监管工作经验的定期交流渠道和机制,进一步总结交流各地网络市场监管的经验及做法,各地对当地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通报、沟通,带动全国各地网络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共同提高。(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课题组)

文章关键字:网络市场监管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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