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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商铺要享“优惠税率”需缴纳手续费(2)

2012/7/2 14:36:36 五星网 浏览: 【字体:
文章导读:有房屋出租户突然发现,如果要想享受到税务部门的“优惠税率”,就必须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而登记备案的时候,就得为出租的房屋缴纳一笔不菲的手续费。

    但是,有法律人士提出如下疑惑: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向房管部门备案,但没有规定备案的时候房管部门可以收费。

    其二,原国家计委和原建设部的通知,以及省市由此衍生的相关通知中指出,房屋租赁手续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作为郑州市房管局二级机构,一个行政管理机构,能收这个“经营服务性”费用吗?

    其三,郑州市物价局的文件也指出,收费的单位应该是“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但实际收取费用的却是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它有这个收费许可证吗?

    一个解释:收费企业和管理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对于相关疑惑,记者采访了郑州市物价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左一平。

    左一平说,作为一个行政管理机构,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确实没有权力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过经查询,现在收取费用的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这是一个企业性质的单位。

    左一平介绍说,这个中心其实和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经郑州市工商局查询,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于1999年登记开业,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50万元。

    郑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管理处有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均承认,收费的确实是“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

    其中一位负责人解释:“我们单位是自收自支单位,这些费用通过租赁服务中心收取,款项直接缴到财政部门开立的专用账户上,我们需要经费时,再审批。”他说,包括该单位的处长和副处长在内,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都是从这些费用里来的。

    该管理处相关负责人没有透露每年的手续费究竟收取了多少,但透露说,截至5月,最新的统计数字是:备案的私房(住宅)有6万多宗,公房(非住宅)有500多万平方米。

    一种声音:这是利用行政管理之便搭车收费

    在听到这些解释之后,郑州市一位税法专业人士认为,备案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备案是房屋出租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方便了政府的管理,如果借备案管理来收费,是不合适的,况且还收这么高。

    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冲律师认为:如果说郑州市房地产租赁服务中心是一个企业,如果这项收费是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这项收费的标准是不是要跟消费者协商?是否能以自愿为原则?如果别人也注册一个提供房屋租赁服务的企业,能不能收这个费?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副教授马明华认为,这项收费实际上是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残留,早该清理了。

文章关键字:出租商铺,优惠税率,手续费,房屋租赁市场
来源:河南商报 作者:  编辑:8037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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